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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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针对当前社会反响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现就规范药品名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
  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应当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并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四、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五、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要求。对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称的申请我局将不予批准。
  六、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附件: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二、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以下文字
  (一)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的;
  (二)表示治疗部位的
  (三)直接表示药品的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
  (四)直接表示使用对象特点的.
  (五)涉及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者治疗学的;
  (六)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
  (七)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
  (八)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的;
  (九)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十)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月27日宣布,从4月1日起,药品管理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上市药品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专项检查,以初步解决当前药品名称混乱、药品说明书内容不规范等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专项检查内容有14项,重点检查内容有5项。这5项内容是: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以及各类商标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备案;药品的通用名称未用中文显著标示的或不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药品包装内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以及其他资料的;药品同时有商品名时,通用名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小于1:2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该负责人解释说,目前药品包装上的商标有两种:一种是注册商标,另一种是未经注册商标,即TM商标。注册商标可以用作药品的名称,而今年6月1日以后,目前药品包装上所有的TM商标将不再使用,更不许用作药品的名称。同时,为强化药品的通用名、弱化药品的商品名,今年6月1日以后,药品包装上商品名和通用名的用字比例,将由现在的“不大于2∶1”改为“不大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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